2018年6月22日,新出的貨物進出口報關單發行后幾天網上被“買單報關會成為過去”、“無進出口權的企業與個人做不成外貿了”等信息使得人心惶惶。2018年8月1日海關新政出來之后真的做不了買單報關了嗎?下面我們來看看網友的分享。
有網友表示買單報關原本就不可行的,并不是海關新政之后就不行了,因為無進出口權,不管是以前或者現在甚至未來,都是做不了外貿的!但是以前出過大新聞!國家改革,個人是能夠做進出口貿易的。
只要注冊辦理合法的手續就行了,海關出個收發貨人,就做不了嗎?無進出口經營權?不備案不注冊,肯定沒有的呀,肯定是做不了的,原本就是這樣的。
并且,無進出口權的企業或者個人,可找像亞快這樣的正規的外貿代理企業,遵從合法流程去辦理完全是可行的,并不存在不能外貿代理出口的法規。
關于買單報關與結匯的問題,在海關公告中,是這樣說的:2018年6月22日,海關總署發行的2018年第60號(相關事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公告)及2018年公告61號《修改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和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格式》。
報關單新增七項分別是:【頁碼/頁數】、【國外收貨人】、【離境口岸】、【原產國(地區)】、【報關人員證號】、【電話】、【自報自繳】(在表體商品項下方打?。?;改動4項分別是:【收發貨人】變更為【國內發貨人】、【出口岸】變更為【出境關別】、【運輸工具名稱】變更為【運輸工具名稱及航次號】、【隨附單證】變更為【隨附單證及編號】;刪減兩項:1、【錄入員】、【錄入單位】;位置變更三項:【集裝箱號】、【境內貨源地】、【申報單位】。
第二個重點引人注意的分別是:增添的【境外收發貨人】、【貨物存放地點】、【啟運港】、【入境口岸/離境口岸】與【自報自繳】等五處欄目的填制要求。
第三個是:變更的四項名稱,【收發貨人】變為【境內收發貨人】,【進口口岸/出口口岸】變更為【進境關別/出境關別】、【裝貨港/指運港】變成了【經停港/指運港】,【隨附單證】變成【隨附單證及編號】。
其中最讓人擔心的是增添的【境外收發貨人】,——可以這樣理解:由以上的新規可見,并無特意聲明以【三單一致來社絕無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與個人做國際貿易】、【境外結付匯嚴格相比報關單提單等紙質信息中的收發貨人進行收付匯業務】。按理講,新的【境外收發貨人】也不是表面上的那么可怕。就算要做艙單、提單、報關單三單一致也是可以的。因為像亞快這樣的資深代理企業總會為你做到合法合規的。
由此可見,單憑這期的報關單變更的公告就確定8月1日以后就做不了買單報關了,這里面肯定有炒熱度的成份。而三單一致在上海、寧波口岸及華北的天津、青島口岸的確是落實了,不過珠三角地區,尤其是廣州、深圳地區,確實有點難。
加上現在網絡中又出了一個“網友分析”與“業內分析”的一些話題,把銀行結付匯也混在一起了。網友分析:因為新出口報關單添加了國外收貨人這一項,為配合全國海關新艙單系統的實施,做到艙單、提單、報關單,三單信息一致。
所以,會因此杜絕無進出口經營權企業或個人進行國際貿易,受聯合國制裁國家和企業進行國際貿易,另外銀行結付匯也會嚴厲對應報關單提單等紙質單據的收發貨人從事收付匯,因而精確服務經濟,從制度上杜絕違法買單,變相逃避中國外匯管控的情形出現。并且,這新政會有損于貿易企業服務發展。
假如真的實施的話,銀行結付匯也會嚴厲地對照報關單、提單等紙質單據中的收發貨人來從事收付匯服務的話,那么“買單出口”將于8月1日后或許真的會成為歷史了。不只是“買單出口”會成歷史。離岸公司的時代也將過去。
為什么呀,大家想想:誰給你打錢,你就一定要出口給他,一定要有付款人、提單、報關單、艙單這四個條件才可以出口。那離岸公司還有什么意義。值得慶幸的是,網絡與公布的信息上現在還是不存在國家正式頒發這個結付匯的法規。
海關進出口報關單變更不是假的,不過銀行結匯也需對應收發貨人才可以代收外匯,這個不一定!從現在看到的信息來講,即使從去年以后真的有一些銀行在對一些國家收結匯時,要企業必須提供三單一致的要求,就好比俄羅斯、烏克蘭...等等。不過國家還沒完全落實這種規定。
因此,買單報關還沒有真正成為過去!至少現在還沒有。不過買單報關的確是不太正規,以后我國加大力度管控,由最近的這兩年海關方面的變革來講,買單報關這種方式被封閉也是有可能的;這個真的說不準。因此,還是提前做好打算為上策,盡力做到正規合法,自個的公司按正規的流程走,不會的話也就來找亞快幫你操作,遠離風險。